是这样的。我跟一家公司签了广告的合同。(是网站广告)但 - 登这次广告的同时在杂志上免费给我们登广告(3个月)因此才签合同的。(只登了1个月的杂志广告但网站的广告是一直在登)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 3000 - 1000(1个月的杂志广告费)= 2000元 能要回来吗?问题 2 :当时跟我签合同的人已消失。那么可以跟公司要这笔钱呢?问题 3 :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呢?问题 4 :这笔钱要不回来的话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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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要回一部分,但不一定是2000元。因为杂志上的免费广告,已经构成了广告合同的一部份内容。只登了一个月就不登了,说明该广告公司违约。二、只要签合同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就说明是公司的行为。不管签合同的人是否还在这个公司,都可以跟公司要这笔钱。如果没有盖公章,也可以向公司提出这一请求,因为该公司已经登了广告,在实际履行中。三、四问一并回答。你可以直接向该提出违约索赔,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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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是否签定合同;2、合同是否有该公司的合同章;3、合同内是否有无效条款;4、广告费票据;5、签约人和该公司何种关系;6、确认过该公司的合法性吗。以上问题均无疑义的话,可以向其公司索取余款甚至索赔,因为若签约是企业委托的行为的话,企业不因当事人消失而免责。以上如有部分缺失的话,你可能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可以索回部分钱款;以上均不成立,没戏;鉴于目前司法腐败,你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这个钱,不太容易,成本偏高;走另类途径,钱又太少;看着办吧,以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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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