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了一个市场,与经营户签合同时有一条:“为了将市场办活,经营业主在市场内不要关门停业或请假歇业,如果有连续关门停止营业五天的,市场主办方书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营业的,市场主办方为了市场的发展,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处理,不再给经营业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 现在就有一户:已交了一年的租金,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搬到其他市场去了,现在却将卖场门(玻璃的)锁上,房内只堆了一些破烂东西,一副衰败的景象,并在玻璃门内贴上了告知其去向的通知,给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我们通知他,让他将门打开,他说: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无权干涉他将房间做何用途。并拒交房间钥匙,如我将锁打开,他将报警。 各位,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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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经营户已违约,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因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内容,除非此经营户能证明所签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那么此合同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经营户说无权于涉房间用途的话也是无法律依据的,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你完全可收回房子,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定的还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这些都要在你按合同履行的基础上.还有你在强行开锁时一定要当着此经营户的面,而且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要把房中的东西清点清楚.
热心网友
经营户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