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购一个店面(是我老婆名),是用分期付款方式买的。开发商现在已经交付给我使用了。由于我夫妻俩暂时还在外面打工,所以就将这店面出租给了别人经商。随后居委会就跑来说要收税(20%)。请问合理吗?还有,因为店面购买名字是我老婆的,如果将来我回去经商,居委会会不会也把我看作是租店经营,还要收我老婆的店面所得税收(我们是合法夫妻)?谢谢!
热心网友
不合理,因为居委会没有资格来收税,要与租赁房沟通好,不承认租赁事实,防止税务局来查,合同都不要拿出来。如果将来你回去经商,不会把你看作是租店经营,因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婚后财产不管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没有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处置的权利,所以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如果你们尚未登记,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法律相关条文处理。 满意吗?随时可以为你解答其他问题。 牛律师。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