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任某公司总经理四年,与任前签定聘任合同,合同期5年,由于懂事会改变初衷,不等不于第四年底离任,合同中讲明合同期内年薪10万,前两年按税后利润的10%,后三年按20%作为总经理费用,每年年终结算,无条件由总经理个人支配,离任时据合同索要100万(任期未结算年薪),未果,曾威胁举报老板偷漏税,并带走部分财务资料(不十分重要,存放在其宿舍的),后经双方协商,老板付50万,免除甲在任期的20万往来欠款作为业务支出,并签定交接协议,甲交还资料.一年后老板报案甲某敲诈勒索,现双方都承认有聘任合同,但都未能出示,在内容上有分歧,老板承认有年薪,但说总经理费用须由董事会批准,为有条件支配,并出示所谓的当初的董事会决议(伪造)证明这一点,甲申辩,该决议系伪造, 当初的所谓总经理费用其实质是分红,无条件由总经理支配;2,虽然有过威胁事实,但最终五十万的结果并非由于威胁,因无证据证明该老板实际偷漏税有70万元以上,事实上按实际可能的最多只有20万,故当初该老板的支付是自愿的.现公安认为除年薪部分是确认的甲某应得收入,其余部分为敲诈勒索所得.请问甲构成敲诈勒索吗?如果确认上述的所谓懂事会决议是伪证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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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你们是劳动合同纠纷,他虽然对你威胁但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他以你的违法行为相威胁,阻碍了你的意思自愿,你答应他的钱的事可以主张无效。决议是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