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身边有这样的一件事情,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因为吃了医院开的治神经性膀胱炎的药而差点致命,这种药才几块钱,怎么就差点把皮肤烧伤差点致命呢,我想如果不是因为他的小姨有钱,我想这样的一个小男孩就要失去生命了,他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她停止呼吸。今年六月份他在江苏盐城市人民第一医院开了一种应该叫丁胺卡那霉素 的白色药片,吃了不到一个星期,他的皮肤开始长泡,后来开始烂,一个星期后他的身体内也开始这样,送到医院,医院束手无策,断定过了那晚就要断气,他的小姨立刻叫救护车连夜送往上海市华山医院救治,医生一看是药物过敏,立刻开药挂水,经过一个星期的抢救,慢慢开始恢复,但还是滴水不能进,只能强制他吃点牛奶,就这样慢慢开始好起来,这一前一后二十几天,陪伴他爸爸妈妈的只有泪水,他算是从一个生命边缘走过来的人了。如今他已经好了,四处打人打官司,可正因为他是盐城的一家大医院,官司比较难点,可能在盐城没有律师肯接这样的官司,还需要做医疗鉴定,这样的事故,医院应该赔吗?如果就这样算了,甘心吗?为了治好这个小弟弟,他们家花了六万多。如果官司打不赢,会怎么样?就这样算了?难道每次看病的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都要算了吗?请懂法律的朋友多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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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证明小男孩吃了这种药,且这种药是医院的开出来的,医院有过错行为,小孩子的病是由医院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在发病一年内提起诉讼,如无人为原因,胜诉的几率是很大的附:复印病历单,用铁的事实来证明医院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