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张将到期的教育储蓄存单,按免税新规定,要到学校开税务专用证明。而我去学校问过,没有这种证明。我又去银行问,他们将按无证明不免税零存整取算利息。 我现在是进退二难,非但没有享受免税,连整存整取都算不上。请问这合理吗? 请法律专家指点迷津。 请网友讨论各地银行的具体作法。 如何保护储户这个弱势群体,原先存款时的约定单方解除了,法规实施中的“脱节”谁来买单? 建议本栏目编辑将此问题在爱问首页上登载。本题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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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的政策推出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教育储蓄的免税政策则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而教育储蓄的实施涉及了银行\税务\学校三家行业。三家是一环套一环的。这在其他的银行产品里面是绝无仅有的,而银行\税务\学校这三家该业务关系的维系与配合,决定了你的难易。可是,谁来协调银行\税务\学校之间的关系呢?不知道。往大里说,是国家管。往深里说,三家各自为政,三家谁也管不了谁。三家都尽心尽力了,你就好办。就你描述的情况,应该是学校在推脱,按照规定,学校应到税务机关去领取"证明"的。你问:如何保护储户这个弱势群体,原先存款时的约定单方解除了,法规实施中的“脱节”谁来买单?首先,原本的约定如果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而导致合同双方不能按照合约履行的,损失由国家承担。国家不予承担的,则有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打句哈哈:你说储户是弱势群体,我想问在国家的法律面前,谁不是弱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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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百姓是利益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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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条件,学校是应开的,不开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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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 :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利率 :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 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起存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你只需要到孩子的学校开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就可以了,现在好像还要到税务局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