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8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丁某因做生意向住在朝阳区的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03年12月底之前还清。半年后,李某因购买房屋急需用钱,遂要求李某提前还款,丁某因生意刚刚开张,流动资金困难,暂时无力偿还。2003年3月李某准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丁某还钱。问:(1)李某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2)收到李某的申请后法院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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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向西城区法院提出申请。2.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本案中,由于债务尚未到期,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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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向辖区法院西城区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不会支持你的申请要求,因为债务没到期,并不是当事人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