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口进项税.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销售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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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位都不全面:请注意财税[2002]29号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所谓"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应征税的固定资产.与财税字[1994]26号还有国税函[1995]288号相结合,就会发现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属于免税范围,只有售价高于原价,才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再与前面两位相结合就清楚了,唉中国的税法就是这样的,文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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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和有行动产(机器设备等)。1、对于销售不动产的应交纳营业税;2、对于销售已使用过,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前是免征增值税。另外,上述应税销售,在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