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从宣布缓刑之日起计算,还是缓刑期满时计算?
热心网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从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
热心网友
刑期的计算有下面情况:1、独立适用的其刑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教附加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计算同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判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话,那么你的政治权利实际上被剥夺了6年,因为在5年的有期徒刑中,你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热心网友
上面说的 各有道理 似的 不知道谁是正确的,有什么可查询的依据吗
热心网友
宣告缓刑的不宣附加判剥夺政治权利。理由是宣告缓刑的前提是罪行较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执行刑罚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性。但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是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因此,在现行刑法通说中就没有上述一说。
热心网友
1、判处管教附加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计算同时执行;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但是有期徒刑与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当然被剥夺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并执行;对于判决缓刑,因为考验期内只是考验是否执行原判刑罚,所以这时候应该是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缓刑期满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热心网友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刑期的计算有4种情况:1、独立适用的其刑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教附加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计算同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计算;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计算。
热心网友
应该是缓刑期满开始计,已咨询法院刑庭
热心网友
应当是缓刑期加上缓刑结束后的附加刑期限。
热心网友
从宣布缓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