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琳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某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琳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中落选。同年齐玉琳被山东省某市的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琳的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领取,陈晓琪以齐玉琳的名义到该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琳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某市支行工作。1993年齐玉琳在得知此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及单位侵犯了齐玉琳的什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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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其人身权、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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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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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姓名,剥夺了他人受教育权,道德素质很差呀,怎么能这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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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侵犯以下权利:1/ 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公民的姓名肖像都属于公民权的一部分.盗用他人名义,当然属于侵权.2/ 非法取得公私财产公民被学校录取或单位录用,都属于直接或间接获得某种权益.盗用他人名义,把他人直接和间接利益占为己有,当然是非法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