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某乡政府怀疑叶光庭指使其堂兄叶光富躲避计划生育,将叶光庭父子二人强行带到乡政府。当时叶光庭一再向乡政府的干部声明没有指使叶光富躲避计划生育,同时声明家中伺养的母猪刚下了一窝小猪,要求留下其中一人在家伺养,否则小猪会饿死。乡政府干部对叶光庭的苦苦哀求置若罔闻,仍然把叶光庭父子俩强行带到乡政府。13天后,乡政府查证确认叶光庭父子并未指使叶光富躲避计划生育,遂将叶光庭父子二人放回。叶光庭父子回家见12头小猪已经全部饿死。叶光庭含泪向县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获得赔偿。问:[1]乡政府是否侵犯了叶光庭父子的权利?[2]乡政府是否应对饿死的12头小猪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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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即使有证据证明叶光庭指使,也是无权扣留他们父子的,要扣留也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不能对公民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乡政府是侵犯了他们父子的权利,为此,乡政府也应对饿死的12头小猪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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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已经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法律规定,只能司法部门才能依法律程序对其人身予以限制。乡政府已经违法了,也可以说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你可以提出要求乡政府对你们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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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用补偿比较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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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属于非法拘禁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主要人员予以刑事处罚,乡政府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对造成的潴的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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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非法羁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当予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