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因女儿只有2个月大,所以我向丈夫户口所在地的法院上海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双方都已达成离婚协议,并且上交法院。想请教的是,我能不能聘请律师代我出庭?离婚案中是不是一定要求当事双方到场?请熟知法律的人给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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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 你应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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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应该去的,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你可以写份委托书交给你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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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聘请律师,也必须离婚双方亲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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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原则上应该参加庭审,其利弊大致如下: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建议你无论是否聘请律师,都应该参加法院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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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殊理由,原则上是当事人必须到场。但特殊情况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出具自己的书面意见,聘请代理人到场也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