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厂分配给刘月娥一套住房,房址在长干西路新建3号201室.于2003年12月将购房款四万五千元交清后.X厂于2004年10月25日已将住房交付刘月娥使用.A照顾到公,婆二老尚无住房,自愿将上述住房(201室)与二老共同居住,以表孝敬之心.公公B照顾到刘月娥下岗待业,经济不宽裕,愿付给A全部购房款总计四万五千元,以减轻其负担.有关上述3号住房楼201室今后的产权归属问题,经商定属A和公公B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将其50%的产权转让给他人,特立此协议为定.A于C是同居关系并非夫妻,但已经办了酒宴却无结婚证B于C是父子关系现问题是 C将房屋出售了12W元整,出售的协议上是A的印信和签字画押,D与C做为证明人的身份出现在出售协议上.事后,A只付给了B人民币共计53900元.现在请问问题一:这一次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因为并非协议双方共同认可的,而是C方协同A方出售.如果无效A与B方是否要共同支付出售违约金2万元问题二:现在如果A于B方都以默认了次出售合同,那么12万元是否因该是双方平均所得即每人6万元.问题三:如果B方没有默认,因为出售合同上只有A方一人的签字,那么B方是否属于违约,除支付给B六万元后,B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A方支付违金若干.问题四:排除道德因素,实际情况是A在出售房屋以后也支付了B5万多元的房款,但B方没有打收条给A方,那么在法律上B方是否就是可以表示并没有收取A方的5万多元钱,如果可以B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向A方索要房款加违约金六万元以上.请高手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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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要明确一点,产权证上是A的名字还是A、B共有,如果只有A,那协议有效。如果是A、B共有(这里的共有是指产权证上共有,不论A、B之间是否有协议),那转让协议无效,违约金由A个人出。第二个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因A、B之间双方有协议各占50%,所以理应平分。第三个问题,如B没有默认,B自然可以告A违约,但建于双方关系,及司法成本,最好不要这么做,当然如果你只为出气不为求财你可以这么做。第四个问题,因B收了钱没有打收条,所以B自然有权再要A要这笔钱,但不一定胜诉,只能说B胜诉的机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