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7.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7.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8 合同争议的解决18.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位于中国江苏省仲裁委员会仲裁。18.2 仲裁地点为中国江苏省。18.3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8.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8.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9 合同生效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9.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及索赔之日止。20 其它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3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20.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0.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20.6 合同双方应指定一(或二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同时通知对方。20.7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20.8 本合同一式中英文正本各2份, 中英文副本各4份,供需双方各执中英文正本1份,中英文副本2份。20.9中英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条款中的中英文表述上如有差异,以中文表述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