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增值税发票已入账装订折叠过了但没有认证过已过期,能不能退给对方单位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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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只要对方没意见,那么可在你方主管税务局开具退货证明交予对方并做帐务调整.待对方将新的发票开过来后,再重新将帐调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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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认证期还可以认证,如果超过了认证期就不可再认证,可以要求对方重开,但前提必须是对方单位要征得税务局的同意的情况下开具.此前的增票就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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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对方没有意见,可以退回重开。就把这批货物当成进货退回好了。按照对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退货的证明,理由就说是“质量有问题或其他什么的”,对方就可以凭这个退货证明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再让对方再重新开一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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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抵扣期限是自开出发票日期算起的90天内,超过90天算过期,不得再抵扣,如果没有过期,你可以参照下面发票丢失的情况处理。签于你目前的情况,只能作放弃进项税处理了。这是疏忽导致的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2002-02-0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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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不能退回重开,也不能要求对方开负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