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人管辖权里涉及到一项“长臂法令”的条目,请问这个“长臂法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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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司法管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英国法学家戴赛的“有效控制论”。他认为:“任何一国的法院,对任何案件,只要能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院应承认它有权管辖,即有权对此案件作出裁判。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即无权对该案进行裁判。” 美国法院从“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这一理论出发,在肯定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并对地域管辖扩展到极限。他们主张,通常只要起诉时被告在美国,即使是临时出现在美国,或在受诉法院地从事业务等最微小的联系时,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在美国,被告人临时出现在受诉法院地而主张具有管辖权的例子是联邦最高法院1959年审理的格雷斯诉马克阿特案,该案传票是在被告乘坐的飞机经过管辖法院所在区域上空的飞机上送达的。在1967年纽约法院审理的弗伦门诉希尔顿饭店国际公司一案中,纽约法院基于希尔顿饭店国际公司设在纽约的预定客房办事处这一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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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