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人在下车后,就走向马路对面时,有公交车的前头时,被货车撞到,后造成右手右脚骨折,现在医院治,但一个月过去了,我们还没有看到交警的责任书,在这时间里我们问过交警,他们说要等一些时间。请问我们受害人要怎么做呀?时间长了交警会会不理呀?
热心网友
一个月其实没什么问题,可以延期宣责的!没问题,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应该先看病,如果另外一方拒绝支付费用的话,应该保留所有看病的票据,如果是行人一方的责任应该在他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一内赔偿,或者,在三者保险范围以内根据责任划分赔偿范围,因为你没有具体的事故现场图所以我没办法分清责任!
热心网友
过了一个月时间还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这明显已超期,你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情况,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告交警行政不作为。我想公安督察还是会帮你解决的。 下面是相关法律规定,供你参考: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