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1990年元旦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有加。迫于生计,江某于1990年4月外出打工,妻子宋某留在家乡。同年10月,宋某生下一女。自从江某离开家乡后,宋某就再出没有他的音讯了,宋某多次托人打听,也没有消息。1996年,宋某决定另嫁他人,但他又不知道怎么办。请你帮她指点路径。2、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元。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说明理由。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场,因经营不善,亏损30万元,因为三人中甲最有钱,债权人要求甲还30万元给他们。问:(1)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若甲还了30万元的债,他能否向乙、丙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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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一、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二、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由于宣告死亡程序较为复杂,且时间周期较长,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2、万琪只有13岁,还是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万琪擅自赠送宝石项链属无效行为,应予撤销。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所以,当他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即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的,“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综上,债权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甲在偿还了3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乙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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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某先向法院申请江某死亡,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与人结婚。(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基于以上几点,宋某可以申请江某为死亡人,法院宣判后婚姻关系自动消失,宋某可与他人结婚。 2 法院应判决刘凤归还万琪宝石项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 万琪的行为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发生效力,其父母反对此行为当然无效,刘凤应归还万琪宝石项链。3。合法。 (1)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各合伙人安份额承担,也可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2)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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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婚姻关系即解除,可以嫁他人。2.法院应当撤销该赠与行为。3.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甲在还钱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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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婚姻关系即解除2。未成年人的赠与行为应该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才可生效3。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也不能是谁最有钱就让谁付钱呀,当然如果甲在还钱后是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依法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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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死亡,婚姻关系即解除,可以嫁他人。2.法院应当撤销该赠与行为。3.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甲在还钱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