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同事一年前结婚是二婚,在结婚前男方并没有告知女方自己有糖尿病,在婚后快一年的时间,男方以自己有病不想连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现跟前老婆有秘切来往,男方已称认这是真的)男方在婚后向女方借1万元钱,在提出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打了欠条.男方有一套60平米左右的住房,有一个儿子,女方有一幢小二楼,有儿子和女儿,请问在离婚后关于男方欠款和家产是怎么规定的.女方是否可以享有男方的住房,男方是否也可以享有女方的家财呢?男方所欠1万元钱是否可以在离婚之前一次还清.(所借的钱没有花现在的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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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所欠一万元,因有欠条能够证明是借款而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应当偿还女方.至于房屋的问题,要看购房时间、购房的付款方式、购房财产来源来判断,按照你所讲情况,似乎双方的房产均为婚前购得,与对方并无关系,那么应当是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均无权主张要求分割对方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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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的意思好象是说女方想指着这一万元的借款谋男方的房子,而不想接受男方的还款?那恐怕她不太好办.另外借款当然可以一次还清,就是银行贷款还有提前还贷一说呢,更何况他向她借钱决不会约定不许提前还款或不许一次还清.她要真不想要,让她出个证据,然后干脆捐给希望工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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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都应是各自的婚前财产,男方偿还1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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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不属于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因此,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由于双方都是二婚,且再婚时间仅一年,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本可以认定房屋都应是各自的婚前财产。一旦离婚,房屋还应归各自所有。至于男方借女方的1万元钱,由于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建设,男方不否认借款事实,也给女方出具了欠条,借贷关系成立,男方应该偿还欠款。能否在离婚前一次还清,这需要女方与男方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女方可持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男方偿还1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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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他们婚前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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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后向女方借一万块钱,这个女方是前妻还是二婚妻子?对于二婚中双方婚前的各方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无论如何,男方所欠的一万元钱都可以在离婚前或离婚后一次还清(但不应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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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