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老板是律师,他欠前任总经理几个月工资。前任总经理找劳动监察,我们老板不理会,因为他懂这一套程序。公司刚建立时付我10000元风险保证金,若我主动辞必须职退还,公司辞退我则不退还,基本工资2000/月,奖励工资按产品利润的1.5%(工作不满1年按不低于3000元补贴给我,工作满1年按不低于5000元补贴给我)现在5个月没发工资,我可以断定是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资已经发了,一共5个管理人员,有3个是他亲戚,还有一个管理人员借了几千元。因为我们有点矛盾,我去借他说没有。我该怎么处理?可以拒绝上班?如果那样会给他找什么借口吗?万分感谢!还有律师不可以做法人,现在他要改法人,对我们的协议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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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你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当然你依据上条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所欠你的工资并没有影响。如果你不想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可以以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再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应该是可以做法人的,因为律师可以是兼职律师,即使不行,那也是行政管理关系,与你们的协议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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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此外,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