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基于此,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其中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操作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处罚正确、合理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运用,十分典型地体现了其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以及它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是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因此,为了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本案中……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过公开原则来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一方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理的必备条件。只有当被处罚者知道处罚过程,能判断处罚是否正确,并自觉地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才有力量。法的规范性指引作用”体现于交通法规的一般性规定,而“法的个别性指引”则为交管部门对于人们违章行为的制止与处罚等。那么,作为法的实施重要方式之一,执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能否给予及时处理就直接关系到法的指引作用能否及时实现。本案,由于交管部门对杜宝良的违章行为怠于处理,不能及时指引杜避免行为的再次违法;又由执法权的权义复合属性,可以说交管部门于法的实施过程中确未很好的履行职责,导致相应法的功能没有实现。本案中执法机关对违章行为的怠于处理,不能及时实现法的个别性指引,使得违法行为在相当长时期保持存在,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秩序长时间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通过进行法律规制所达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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