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考例文 所谓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指在遗失物拾得之情事发生时拾得人依法向失主主张酬劳的权利,其中的“报酬”是指对拾得人付出劳动的补偿。从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可知,遗失物所有权或占有权属于失主,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归还拾得物是无偿的,失主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产生拾得人隐瞒拾得物或拒绝返还拾得物结果的重要症结在于拾得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对于解决拾得人与失主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作用,确立此种权利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片面强调道德意义,是脱离社会实际的,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无论是民事措施还是刑事措施)是很难收到成效的,也不利于维护失主的利益。《民法通则》不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初衷是鼓励拾金不昧,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进而酿成纠纷。 虽然法律和道德是不应有矛盾的,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道德应在法律中渗透,二者应当具有一致性。 但是,我国传统道德正处于转型时期,现代民法理念所夹带的道德意识与我国传统道德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遗失物的返还,以往是运用道德信念的内趋力来完成的,而报酬请求权的赋予则是使用了利益驱动力。我们应当强调道德信念内趋力与利益驱动力的统一。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现代民法理念与传统道德的冲突只有经过调和才能达到既能弘扬道德又不失法度的化境。 实现矛盾统一的关键是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在于报酬数额比例的合理确定。报酬数额比例可谓社会良心的杠杆。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低,则利益驱动力在促进遗失物返还之债的履行和拾得人利益保护上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高,又将成为不道德的诱因。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意图并非以利益诱使拾得人放弃传统美德,而是使拾得人在道德与利益之间能双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