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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我的处理:例:某股份公司2005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前期都归集到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 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96 万元(汇总额)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60月=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以后各月做同样的分录,5年内摊销完如果金额少的话,不影响当年损益发生和年终所得税的核算,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希望这样的解释能够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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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综上,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一定要明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我们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为:第一年应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扣除金额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第二到第五年再逐年将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扣除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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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D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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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摊销问题是这样的:1、按企业会计制度是在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性进费用的;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要在不低于五年(60个月)来分摊计入费用的。也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年末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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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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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的摊销问题:1《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2税法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3 也就是说,按照会计制度做账。按照税法交税,做好纳税调整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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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摊销不能一次摊销。开办费还要看摊销的是什么,可以分3年摊销.5年摊销等等.特殊的情况还要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