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免税货物如粮食.取得免税发票怎么处理?如企业将免税货物用作原材料.是不可以抵税?以上问题是看到国税网上信息而提出.本人未遇到过也未处理过.请师兄妹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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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农产品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也就是说,你单位的收购凭证还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抵扣。如果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每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所有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免税农产品,都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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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规定农副产品不是可以抵10%的进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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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所示,如果你们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农产品是可以进行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