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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或其他设置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并非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另一方面说明,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具有免责的理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理,如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相当的注意(必须是高度的注意)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故意或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也可以免除责任。我国对于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责任方式,是因为建筑物不具有高度危险的性质,故并无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建筑物致损事件的受害者往往难以了解和证明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过错,故不宜采用一般的过错证明方法。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承担被告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免除责任,避免了对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过分规则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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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建筑物、悬挂物特殊亲权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举例说明:如果某人五楼上悬挂一个很好看的灯笼,但因为悬挂不好,突然掉下来,打伤你了,那么,他就要负责赔偿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反之,如果是你认为很好看,企图用石头打下来,结果打伤你,那么,责任就由自己负责。不过,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你的原因,他还要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