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债,遇有提前兑付时,先行垫付,到期时再与国家结算,所取得的利差收入应计入哪个科目?债券投资收益?还是代理业务收入?如果是以储蓄资金垫付,能够计入储蓄利息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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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中行系统对提前兑付的国债而垫付的资金是视同银行投资国债来进行处理,因此,所取得的利差计入债券投资收益。因为银行垫付的资金不能区分是哪类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储蓄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国债,遇有提前兑付时,先行垫付,到期时再与国家结算,所取得的利差收入应计入哪个科目?债券投资收益?还是代理业务收入?如果是以储蓄资金垫付,能够计入储蓄利息收入吗?
据我所知,中行系统对提前兑付的国债而垫付的资金是视同银行投资国债来进行处理,因此,所取得的利差计入债券投资收益。因为银行垫付的资金不能区分是哪类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储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