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是青岛的,在外地服役,转业回到青岛有什么样的要求?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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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官进青岛市安置的条件? 答: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市安置: (1) 原籍或入伍地是青岛市的。(2) 结婚时配偶在青岛市有常住户口或配偶随军来青满二年。 (3)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自主择业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且父母、配偶或子女在青有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 (5)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4、哪些转业军官,我市不予接收? 答:转业军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市不予接收安置: (1) 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 被判过刑的; (3)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 (4)有问题,在确定转业当年3月底前查清作出结论及受留党察看处分、确定转业当年3月底前察看期未满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对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6、对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治待遇主要是指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其他有关政治方面的待遇等。凡上级统一要求传达到厅局(地市)级干部的文件、参加的会议,应通知师职转业干部参加,要求传达到处(县)级干部的文件、参加的会议,应通知团职转业干部参加。 7、对安置正副团职转业干部,我市试行职数单列计算的办法是什么? 答:我市规定,接收单位安置正副团职转业干部,不占本单位领导和非领导职数,试行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单列计算办法。 8、对推诿或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和责任人,我市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市委市政府规定,对以各种借口推诿或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单位和责任人,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任单位及领导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种评比,同时撤消其当年的各种奖励资格; (2)市、委市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3)停办或缓办该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和非领导职数、人员调动、职称考试、职称评定、工资计划、人员出国等审批事项; (4)停办或缓办该单位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国家计划内的工程和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等有关审批手续; (5)停办或缓办该单位的干部、职工调动和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的落户手续; (6)停办或缓办该单位由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配置审批手续; (7)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条令规定,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8)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必要的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