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财务人员对其公司的相关债务在没有经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确认,并在债权房的对帐函件上签名确认(但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否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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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法律对表见代理的描述并不是很清楚,从你所说的情况来分析,财务人员对该对帐函件上签字,并没有盖公司的章子,我认为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应该认定公司对这笔帐目认可。因为对方认为该公司财务人员能够代表公司的,对方在这方面并没有过错。以上是一元要件说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另一种观点是在本人及双方都无过借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双重要件说。我比较赞成一元要件说。至于是否认定,可能要法院最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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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帐函件的效力,——如果有签字盖章的对帐函件,即使是财务或者业务部门的一般都会被认定有效;一个是财务人员签字的效力,——一般的财务人员的签字是无效的,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应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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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表见代理行为,对外可看做是职务行为,生法律效力。而在其公司内部,对没有经过授权就进行确认债务行为的财务人员进行怎样的处理,是其公司的内部事务,是警告,是处分,是解除,都是其内部的事务,与外人就没有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