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几个关于合同法的问题一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怎么理解这句话呢?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三标的和标的物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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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诺成合同,需要交付的就是实践合同。实质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达成合意以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绝大多数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数不仅要达成合意还要交付才能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的意思。二,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合意,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比较分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应从它们的联系和区别两方面展开。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当事人成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合同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无效合同情况除外),实现合同所确立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订约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过是一纸空文。 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存在与否的问题,这是合同法规范运用的前提,同时也是认定合同生效与否的前提,谈合同生效,首先应合同成立,无合同成立,就无所谓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可能同时发生。虽然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但这并不与两者同时发生相矛盾,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如果合同自成立时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合同同时生效。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含有当事人之意思约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意思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约定何时或何情况下合同生效,待时间到来或条件成就时则合同生效。 5。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依照法定成立要件订立的合同,它自成立时就必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笔者将其概括为合同约束力,否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毫无保障,合同将如同儿戏。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时,该合同生效,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6。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依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论认识则不统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围,只有 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即只需考察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合同生效与否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即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适用规则不同。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等,总之,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则必须接受国家干预: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与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后果;当法律给予当事人合意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 后者认为须包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 笔者持后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指导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订立行为的过程完成,合同即告成立,而后者中“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囊括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订立合同的行为过程,较前者中“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显然更为全面。而关于合同生效的要件,通常将其分为普通要件和特殊要件,即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笔者也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合同依法成立而未生效前,对当事人仍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即合同约束力,否则合同成立则毫无保障,合同生效也很难实现,合同的订立则无意义可言。而合同生效则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合同成立与否与合同生效与否的解释适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以使无效的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弥补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这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因此,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本属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三,标的与标的物——标的指的是给付,属于行为范畴;标的物是给付的对象。标的是每个债应具有的要素。但标的物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地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