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扬言要杀死乙,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赶到,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问,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我的疑问是: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或者说已做好一切犯罪准备,在通往犯罪现场路上,还未见到拟受害人,此时是否成立"着手实施犯罪"?何时谓之为"着手",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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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工作,比如踩点,购买犯罪用的物品等。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想实施犯罪活动,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实施,当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并具体去实施要进行的犯罪活动,这就是着手。着手与准备的区别是,准备是的对象不是犯罪要侵害的对象,而着手的对象是犯罪要侵害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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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预备,他在犯罪之前所有的行为都具备了,而因为外力的阻止而没能实施的认为是犯罪未遂。本案件,嫌疑人没能到达犯罪现场,这一点标志他还不具备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悖于“所有条件都具备”,因此不认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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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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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他不是在预备,也不是自行终止的。是被公安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