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留学的白女士回国探亲,在北京下飞机后乘北京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回东北老家,不幸途中所乘客车电路起火酿成火灾,白女士在大火中身亡。白女士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向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以其赔偿额过高而拒绝。于是白女士的父亲向客运公司所在地的北京某区法院起诉。客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河北某县境内,案件应当由河北某县法院管辖,于是向北京某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该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河北某县法院。问:客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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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住所地的北京某区法院和事故发生地的河北某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有权向这两家法院中的任何一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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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的有关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但也规定了,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有权管辖。所以,客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北京某区的法院有权受理,而河北某县法院也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这两个地方随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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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应该在事故发生地,即河北某境内.因为这便于法院调查取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