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投诉主张 (1) 投诉人拥有“LOOK”的商标专用权。投诉人向国家商标局在第9类上申请了“LOOK”商标,注册证号1228995,注册有效期限1998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6日,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二。并且投诉人的所有产品都是以“LOOK”为商标在市场上销售。(2) “LOOK”是投诉人的企业字号,SHENZHEN LOOK COMPUTER CO,LTD是投诉人的英文名称。“LOOK”作为企业的字号,是投诉人企业最显著的标识。(3) 投诉人还是 。LOOK也成为网络使用者区别同一行业不同的网络服务者的主要标志。终上所述“LOOK”已经成为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十一、事实与理由(1)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名称相同,并足以导致混淆; 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LOOK”商标的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同时投诉人现已拥有并使用的英文域名 网站也与 域名非常接近,容易给网络用户带来混淆。(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主要从事经贸领域活动,“LOOK”既不是其公司名称,又非其商标,被投诉人也没有使用该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业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取得该域名,根本无法起到互联网络商业标识的作用,更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利用,反而会侵害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阻却投诉人申请和使用该域名。(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做了如下规定“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被投诉人注册 域名之后,从2003年5月即开始出售此域名,目前更在 网页公开出售此域名, 的网页唯一的内容为“出卖此域名 有意者请联系qq: email:11 @ ”,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内容。投诉人于2005年10月24日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了网页保全,公证书见附件五。此外被投诉人还在易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