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8月份离婚了,但我丈夫在离婚前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钱,现在债主起诉了.我同样被列入被告.因为离婚协议上有一条为男方用于工程上的债务与女方无关,由男方全权负责.而且他根本没有一分钱用于家庭建设.现在法院已判决要我还钱,因为男方已躲了公安法院都找不到他.可是已过了起诉期,现在我只能在委托律师申诉,我有如下证据1冒充我的签名写同意借款2亲戚朋友证明邻居居委他长期不尽家庭业务3他有借房包养女人的证据.请问能否提供好的律师.因为我有很多事需要帮助.后来据我所知他借的实际上是高利贷,而且借款日期在9月15日,也就是离婚后,但借条上被逼写了5月18日.现在一时很难说清楚,最好能让我和懂法律的人电话联系 一个处于十分无助的人需要帮忙联系电话1 56.我真的快要被逼疯了.谢谢谁能来可怜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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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很多问题还要看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方面的具体约定.本案中,借贷行为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自然就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在男方消失的情况下也同样不承担责任.女方说借条上的日期不是真实的,最好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上约定"男方用于工程上的债务与女方无关,由男方全权负责"也说明了女方对男方的工程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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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讲的案情看,你前夫是有意给你留下的麻烦。他的准备很充分,你所讲的债务从你讲的情况来分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无论如何,不管有多大本事的律师也没有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你前夫找到,只有把他找到了让他承认还债,才可以免除你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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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列你二人为被告是正确的。你们是否共同债务,应该由你提出证据,法院查明,可以判决你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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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你没有证据证实该债务是你丈夫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所以你对该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你有证据证实该债务确实是只是离婚后的,只是时间写前了。至于高利贷问题,你只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款,超过此部分因为不受法律保护不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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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你们是夫妻当然 在善意第三人眼里.你的丈夫借钱,你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