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出售的房屋(当时是在房屋开工建设前先交纳了全部房款),房价相当于当时中低价位商品房的房价,当时单位和单位委托建房的“开发商”承诺将来此房可以办理产权。虽说名义是集资建房,但并没有签任何书面合同。目前手中只有一张交款凭证。现在单位要以办理产权的名义收取我们费用,请问这样的房屋是否能办理产权,如能办理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热心网友
当然,这样不算商品房。具体还要看你们的合约。他们的承诺和你现在不能拿到房产证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些集资的房子是要等房产局确权后,单位才有转让这些的房产再给你们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是要根据有关法规去交纳的。应该不是很多钱,还要看你使用的建筑面积来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