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我在央视“共同关注”上看到,辽宁省宽甸县一位男性农民九年前到国外打工,回来后在首都机场被检查出患上艾滋病,既未对他实行隔离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结果他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同一女子结婚,妻子在染上艾滋病后又生下了一个有艾滋病的儿子。儿子上学后,没人愿意跟他在一个学校上学,无论防疫部门怎样解释都不行,结果只好在只有他一个人就读的学校里上学。节目的最后说他们一家三口治疗艾滋病的费用和小男孩上学的费用政府全包了。我想问的是他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还结婚是否应认定为故意传播不治之症罪?还有既然检测出他有艾滋病为何不通过各级政府进行层层监控,结果不光害了那个无辜的女人更害了那个可怜的孩子,有关部门当初干什么去了?纳税人的钱为什么不能使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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