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公司职员为公司的员工讲课,因此公司给讲课人一部分报酬,这部分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所有收入中计税还是单独计税?请帮忙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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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回答你这个问题的关键。一个教师在本校上课获取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薪金所得”,他到其他地方上课获取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报酬所得”。所以我认为该职工的讲课费可列作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可以理解为这是企业按排给他的工作啊。2、因为你没说具体数额,所以只有你自己帮他算算,到底是算工资薪金所得划得来还是算劳务报酬所得划得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后,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即他的工资是1300元),税率为5%;500——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2000——5000的部分,税率为15%;5000——20000的部分,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为应税所得,税率为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后为应税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举例:他本月收入为2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他需交纳(20000-800)x20%-375=346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因为不知其中工资多少,假设全部为劳务报酬),他需交纳(20000-20000x20%)x20%=3200元。所以不一定谁更划得来,你得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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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是本公司员工,因此你的讲课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一起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还应由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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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代扣代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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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所得计征,按20%的税率征收,如果不跨月,按一次性所得征收,如果跨月,按月收,同样的要先扣去免税部份,我也被这样收过,并与税务局有过不同见解,向上级局反映后他们专门给了我的一个函并做了上述纠正(我当时是跨月的它按一次性收了,多收了我千把块钱),纠正后我总共才缴了百来块钱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