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逃税是一个概念吗,还是有所区别?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偷税是一种主动行为,逃税是一种被动行为,请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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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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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经过修订的新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两类:一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税款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的,包括虚开发票、制作、贩卖假发票等等。在刑法中是这样解释偷税罪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10000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从犯罪目的看,基本上都是牟利性犯罪。就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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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逃税没有区别都是主观上的故意,处罚上也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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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的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在广义上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虽然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根据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逃税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2、一般情况下,逃税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特别突出的构成抗税罪。所以,税法并没有单独对逃税行为作规定,而是根据逃税行为的性质、程度来决定其在刑法上的定位和应对其采取的制裁措施,如果构成偷税,则以偷税罪论处,构成抗税的,则按抗税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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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权威的税收业务书籍中,对偷税、逃税和税收筹划的定义是这样下的: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