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一批大蒜购销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提供一批大蒜出口。山东某公司交货后,北京某公司连同先付的定金共支付70?的货款,余额58万元未付。大蒜经北京商检局检验质量不合格,于是北京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山东某公司再发一批质量合格、符合出口标准的大蒜。山东某公司不同意,认为已发的货质量合格,商检不合格是因为北京某公司保管不当所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山东某公司在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北京某公司,然后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山东某公司的申请,来北京冻结了北京某公司的一个存款200万元的帐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的法院持先予执行的裁定,来北京对已冻结的帐户强行划拨58万元。据了解山东这家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为当地利税大户。问:(1)法院对北京某公司采取的是哪种财产保全措施?(2)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3)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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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北京某公司采取的是哪种财产保全措施?answer: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2)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answer:高于案件的价值。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answer: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中,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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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本案中法院查封银行账户是针对未付的58万元余款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存在一定疏漏,一个标的仅为58万元的案子,竟然查封高出两倍多的财产,是在滥用裁判权。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任何一个所谓山东公司资金紧张,影响正常运作,以及北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甚至莫须有等,都可以成为先予执行的理由。但从司法程序以及法治的角度看,山东某法院的做法涉嫌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