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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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担丙丢失羊的损失。 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 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暂时的脱离所有人。 由此可见本案的羊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乙有义务把羊归还给甲。 甲没有处分权处分别人财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乙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所以丙应向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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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担丙丢失羊的损失。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暂时的脱离所有人。 由此可见本案的羊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乙有义务把羊归还给甲。甲没有处分权处分别人财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乙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所以丙应向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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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善意取得,羊归乙,丙找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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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丙得支付甲饲养的费用。又因为甲系无权处分人,且不是因为丙的原因而占有山羊,通常情况下买受不得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应该山羊归丙,甲退还乙40元钱;丙付甲两个月饲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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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问题羊归乙,丙找甲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