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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大师说的很全了建议参考不过实践中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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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酒泉卫星城里的建筑丑闻]一文。酒泉卫星城里的建筑丑闻神州飞船的顺利升入太空,让酒泉天下闻名,这是令人骄傲的,可是在神五和神六升空的这几年间,一桩标的不大的建筑丑闻却使酒泉蒙羞!“这座楼现在需要做安全性加固,业主必须再拿钱,到明年五月必须完工,否则,我就以危楼影响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把楼炸掉,损失你(业主)自行承担”。这是酒泉市建设局副局长杨明在业主、施工、设计、质监站五方协调会上最后做的决定。是一座什么工程让主管建设质量的建设局长说出如此不符合常规和政策的话呢?座落在酒泉市雄关路的黎明综合楼,是这条街道最引人注目的一座建筑,因其独特的外观,吸引了很多客商的项目,可又因工程质量隐患明显,业主迟迟不能投入使用。这座楼是由酒泉市三建公司承建(工料包干),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包括全部的材料检测),于2002年7月开工,2002年10月28日主体封顶,混凝土现浇框架结构、四层。面积:3284平方。3000多平方米的四层楼需要建多久?合同注明11个月,可至今四年了,为何还没有交验竣工?夏天开工建的楼,框架四个月立起,可封顶之时,楼体承重位置(地下室框架梁、板)出现裂缝,裂缝一直在增加,12毫米厚的钢化安全玻璃多次、多处被扭碎(证据)。酒泉市质监站坚持说是“温度裂缝”(证据),施工方拒不承认楼房有质量问题。这是为何?夏秋季完工的建筑会因温度而裂缝,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是显得极不专业?从施工进行到一层时发现使用了大量劣质钢材的证据表明,“温度裂缝”的结论显然是别有用心。酒泉市质监站想掩盖什么?他们为什么极力维护施工方?业主坚持要合格工程,于是跟此工程无利益关系的权威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黎明综合楼是否有质量问题,受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检测该工程,其检测报告(YJ02-2005-124)上有如下描述:“抽检的16个混凝土梁中,只有一个混凝土次梁的轴线偏移量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15个混凝土梁轴线偏移均大于8毫米,不符合规范要求”,“二层混凝土柱批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二层B段共有9道主梁、7道有裂缝,均处于受力中心部位(梁裂缝分布图示)。在抽检的28道梁中,“有11个混凝土梁出现起拱,有15个混凝土梁存在不同的挠度,有2个混凝土梁同时出现起拱和挠度变形”。共抽检梁板裂缝56条(部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据此得出如下结论:“施工质量未达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养护不到位,混凝土施工质量不均匀,有明显缺陷。加剧了裂缝的产生’,“要进行结构安全加固”。检测报告(第五)测验结果显示,“由于出现缺陷的部位为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该建筑物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属严重缺陷”。注:(该检测没有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没有做力学、化学的材质测验)。前述杨局长的“加固”定夺是据此做出的,检测报告显示,所有问题都出在施工方,该工程为有严重质量隐患的“豆腐渣”工程,为何杨局长还能、还敢做出让业主承担加固费用,没有施工方责任的决定呢?听说杨局长是一位博士,应该知道今年是全国建设系统“质量建设年”,全行业都在“奉献优质产品,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建设部提出“不向社会交付一个不合格工程”的要求。而根据建筑法规做出的较为客观的“检测报告”;“该工程完全是施工方违反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失控,在重要环节上弄虚作假,掩盖重大质量隐患”的结论,应该是他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作裁决的依据,可不知他为何作出如此明显“显失公平”,违反法律的裁判呢?“群众利益无小事”,黎明综合楼业主投资兴建该工程是为了改变生产经营设施,眼看着一天天过去,生产经营场所无法产生社会效益,在“三个代表”的全国大形势下,我们党的干部却置其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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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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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追要工程款,那么,对方可能要求你承担如:1、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多支付了工程款,返还多支付的部分;等;都是反索赔的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