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在2000年购置一套住房,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同意,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指定为女儿(当时6周岁)。我们按此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人为我们女儿的名字。后来因妻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于最近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妻子对离婚也无异义,并同意女儿随我生活,但在对房产的处置上发生了争议。我认为房屋已为女儿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参与分割。但她提出:当初购房时确实同意将房屋所有权定为女儿,而现在担心离婚后生活可能出现困难,不同意给女儿了,房产必须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马上我就将到庭开始诉讼了,急需向您请教: 1。我们当时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2。我们以女儿的名字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吗? 3。妻子的反悔能成立吗? 4。女儿有资格成为房产所有权人吗? 恳请专家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