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帮帮忙,家里2老去逝一个,没立遗嘱,家里遗产应该怎么分?老人有5个子女,1个儿子,4个女儿,老爷子先去逝了,最小的女儿想独吞老人的所有财产,老太太,对儿子,二女儿有偏见,大女儿嫁到了外地,三女儿说您的财产我一分不要,老太太一心只对小女儿好,做什么事都护着他们,说他们好,想把家里所有的财产都给小女儿,跟着小女儿过。老俩口本有一套三居室(2楼),一套两居室(6楼),两居室给儿子住着,三居室自己住,老爷子去了后,老太太想把房卖了,把钱给小女儿让他买房,小女儿还说,到时候妈住我家东西都跟着走。老人其它的4个儿子肯定不干,同样都付出了,都对老人挺孝顺的,为什么财产全都给他?请问,老太太是否能把所有的财产都给小女儿,这样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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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老两口的共同遗产,如果老爷子死了,且没有遗嘱,那房产一半归母亲,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老母亲及五个子女平分,三女儿自愿放弃遗产,那就由老母亲及四个子女平分。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多的可多分,少的可以少分。如果老爷子有遗嘱的,那按遗嘱执行。老母亲只能处分属于她那份的房产的份额,另外的份额如果要卖,必须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在老太太过世后,如果立了遗嘱,她的房产份额归小女儿,只要该遗嘱经证明是老太太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那么她的房产份额就全部归小女儿,不须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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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母的财产分成两份,拿出一份由你母亲和五个子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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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剩下的合法收入,老太太应该没有权处理这份遗产,除非老人有遗书,规定应该怎么公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