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生产产品,丁为甲供材料,但甲给的价太低,乙因产品急,同意给丁补价差,因此丁与甲签供货合同,同时与乙签补差价的补充合同,这样做妥否?尤其丁开发票给乙,乙付款给丁,税务会否起疑?另帐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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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