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上海甲公司将从国外进的的一批钢材卖给北京乙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如果说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此外合同还约定,卖方上海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青岛交货。合同签订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履行合同,顺利从青岛提到货物并且将货运回北京,北京乙公司预定了将货物从青岛运回北京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与泰和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泰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上海甲公司未能及时从国外进口钢材,导致上海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京乙公司,但是,上海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泰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损失,就北京乙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北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热心网友
北京法院,青岛法院,上海法院都有管辖权。
热心网友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只有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北京乙公司可以在北京起诉。若北京乙公司在其他法院起诉,被告应诉答辩的,也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