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自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连带担保)吗?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对债务人执行但没有规定对担保人做出上述规定!问题补充: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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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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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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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也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存在连带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则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性。如果没有这样的承诺,就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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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在《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对于与债务人地位责任平等的连带担保人应当也是一样的,即合同中如果存在连带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则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没有这样的承诺,就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没有法律明文依据,但是从法理上说:对公证文书承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诉权,放弃在法律上的辩解。诉权作为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权利,是不能受到他人放弃的影响的,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连带担保人未经书面承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诉权依然存在,可以诉至法院为自己辩解,当然也就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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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对象是债务人,即其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因此改变成担保人,如果在强制执行中不能执行到债务人财产后,可以对担保人提起诉讼。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所以你不能把范围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