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两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乙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甲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受理了申请,随即电话通知乙公司的开户银行冻结乙公司的帐户中20万元存款。问: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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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为六个月,甲的申请显然已超出了期限。3.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本案的电话通知方式显然不妥。4.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而本案中乙公司欠款10万,却被冻结了20万,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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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强制执行是可以的,但像你说的这个情况,法院有违法情况在里面,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做为法院查封或是冻结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可能是一个电话就行了,这是谁给他的权利.我个人见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审诉,或是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他本身有不合法的程序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