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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却肇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在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这一要领置于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心。他们所说的“自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部分,理性支配宇宙,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因此,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这种认识和观念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活力的基因。对此哲学家罗素曾评价说:斯多葛学派的伦理观、知识观、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说在西方的影响深远,“象16、17、18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也是斯葛学派的复活,尽管有着许多重要的修正。”英国法学家享理 梅因曾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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