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发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开发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使之生效,因此应给付多少工程款双发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给了建筑公司多少材料,双方说法也不一,争执激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将案件交给一位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问:此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何在?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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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二审法院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而且也不符合案件双方争议不大这一条件。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该用判决书,而不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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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复杂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