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开了股东会筹备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东分别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考虑到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可能资金会紧张,在会议上,一致推举鲍钰嘉担任董事长,条件是鲍钰嘉出资。2003年4月1日,鲍钰嘉也出资1000万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鲍钰嘉为法定代表人,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登记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一年以后,股东会与董事长在经营方向上发生矛盾。三家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撤销鲍钰嘉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注册资金90%的股份转让给宏远有限责任公司。鲍钰嘉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问题1、鲍钰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鲍钰嘉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热心网友
首先,鲍钰嘉应具有股东身份。因为公司为其颁发了“股东凭证”,即出资证明书,这是对其股东身份的确认。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由于鲍钰嘉的姓名和出资额都未在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其提出自己是股东的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其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这三家公司,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