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问: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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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公民享有選舉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剥夺极少数的人选举权,这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被选举权:公民享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人,必须同时享有被选举权。我国宪法根据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致的原则,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当然有时因国家机关某些特殊的职位,为了严肃和选出更适宜的人来担当,有时也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开使用。比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的资格则规定为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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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里各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坐牢的人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他们还是有权利去选举和被选举的);但是像那些被法律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比如有些杀人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就不能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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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公民或加入中国国籍年满18岁的人:不分什么民族、种族(黄、白、黑)、什么性别、什么职业、各种家庭出身、信奉怎样的宗教、教育程度(文盲或博士)、有无个人财产、居住何处。符合以上条件的公民除去因触犯各种刑法并被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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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依照法律(一般是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